名簿或戶籍謄本)、印章,再依通知單所註明之場所、時間領取(以下
有查詢網址),1人3600元,以新台幣五百元券六張及新臺幣二百元券
三張之方式給大家,記得要點收。亦或委託他人領取,委託書如附
件,歡迎使用。
統一發放:
(1) 定於 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,符合領取資格的人,
都可在「消費券發放所」領取。
(2) 符合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之準國民,在全國1萬4千多個發
放所其中的485個發放所設「專櫃」,由移民署派員負責驗證服務工
作。準國民僅20人以下之鄉(鎮、市、區),該等人員之消費券,以
報值掛號方式寄送。
★個別領取
(1)未及於 98年1月18日領取者: 98年2月7日至 4月30日向指定
之郵局領取。
(2) 97年12月31日 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,或 98年3月31
日 以前出生,於辦妥出生登記者: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 98年4月30
日 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。
(3)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者: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
98年4月30日 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。
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;逾期未領取
者,不再發給。消費券經領取後,不再補發。
使用範圍有限制
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,不得找零、轉售、兌換現金、
商品禮券、現金禮券,或以電子、磁力、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
用。基本上,只要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,均可使用消費券,
使用期限至 98年9月30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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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為內政部設置消費券專區服務,歡迎大家上線瀏覽:
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(依您的戶籍查詢您可以至何處領取消
費券,如您的戶籍在南門里2鄰,就知道可以在南門國小2年甲班教室
第 0926 號 發放所領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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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批A思~~ 如您需下載列印委託書,留
下您的mail,我再將檔案mail給您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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